一、贷款对象:
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单位,其职工为购买自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贷款。
(公务员招考录用人员和部队转业安置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分配接受的大专毕业生,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配偶为个体经营户的,其收入的核定按纳税票证测算)
3、购房合同中购房购房人与借款人姓名一致;
4、贷款必须有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之一的保证方式;
5、“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
2、送交《申请表》并提供贷款材料,“中心”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购买商品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以市场价或协议价购买单位存量住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房价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卖方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收据原件、复印件。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市财政局交款通知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
房改办审核的购房申请表及评估材料原件、复印件。
自建房: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户口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的须出示未婚证明);
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自建房工程结构层施工进度达30%以上方可办理。)
3、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报负责人审核,同时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将提供给“中心”的材料交借款人,由借款人交“中心”存档;
4、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签定相关合同,同时将提供给“中心”存档的材料交借款人,由借款人交“中心”存档;
5、“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6、承办银行在其手续齐备时发放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质押:
借款人利用他人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保证。
质押人数不少于二人,后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不得低于贷款年限,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0%。
借款人贷款未还清前,提供质押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使用;
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中心提供)和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异地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缴款凭证上须注有贷款人姓名,保证方式只能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转至售房单位(如需电汇的,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2、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广厦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作保证。
借款人凭贷款材料前往市房产局院内广厦质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购买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只能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转至担保公司帐户,属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贷款转至卖方银行卡帐户;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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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
贷款额的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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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
贷款额的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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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
贷款额的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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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
贷款额的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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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
贷款额的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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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贷款额的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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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 |
贷款额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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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
贷款额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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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 |
贷款额的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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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 |
贷款额的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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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贷款额的1.20% |
3、房产抵押:
借款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方式作保证。
借款人凭贷款有关材料到到房产局产权产籍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相关手续。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2005年补充规定: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4万元(含14万元);购商品房的,贷款额最高为房价的70%;购二手房的,贷款额最高为评估房价的60%;
2、贷款期限为1-20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4、购房款已缴齐且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合同签定日期的年度内,可予以办理,但贷款仍转至售房单位;
5、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办银行有异议的,须请示主任协调后视情况再作处理;